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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经营・管理”在留资格申请的新审查标准

  1. 新的审查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?
    1.1 关于新申请取得在留资格的情况
    自 2025年10月16日 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的案件起,适用新的审查标准。具体包括:

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(COE)申请
为进入日本而提出的申请。

在留资格变更申请
持有除“经营・管理”之外其他在留资格的外国人,在日本居留期间申请变更为“经营・管理”的情况。

以上申请,自2025年10月16日起受理的案件,将适用新的审查标准。

1.2 关于现持有“经营・管理”在留资格人员的更新申请
在过渡期三年内,将继续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审查。三年过渡期结束后(即自2028年10月16日起提交的更新申请),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审查。

换言之,目前已经持有“经营・管理”在留资格的人士,必须在今后三年内使自身符合新的审查标准。

  1. 新的审查标准内容
    修订后的“经营・管理”许可基准(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)如下:

(1)雇用常勤职员
申请人经营的公司等,必须雇用至少 1名常勤职员。
常勤职员的对象限定为:

日本人

特別永住者

永住者

日本人的配偶

永住者的配偶

定住者

除上述在留资格外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,不被视为常勤职员。

(2)资本金要求
公司资本金等需达到 3,000万日元以上。

对法人: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,或合伙公司、有限合伙公司、合同公司的出资总额。

对个人经营者:用于确保营业所、支付雇员1年工资、设备投资等开展事业所需的总投资额。

(3)日语能力
申请人本人或至少一名常勤职员,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(相当于“日语教育参照框架” B2级以上)。

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:

日本语能力试验(JLPT)N2以上

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400分以上

以中长期在留身份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

毕业于日本的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

完成日本义务教育并毕业于高中

(4)事业计划书的要求
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必须具有具体性、合理性与可实现性,并需由具备专业经营知识的专家进行确认。
专家范围(施行时点):

中小企业诊断士

公认会计师

税务师

(注意:除律师与行政书士以外的人,如以营利为目的代为制作提交给官公署的申请文件,可能违反《行政书士法》。)

(5)学历与经历
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拥有与经营管理或相关事业领域有关的博士、硕士或专业学位(含在国外取得的同等学位);

具有 3年以上 经营或管理相关工作经历(包括作为“特定活动”进行创业准备活动期间的经历)。

(6)事业内容与营业所
若通过委托业务等方式,无法充分体现经营者实际管理活动的,不认定为“经营・管理”在留活动。

必须根据修订后要求确保适当规模的营业所,原则上不得将住宅兼作营业所。

(7)与永住许可等相关
自施行日起,如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基准,将不予批准“经营・管理”、“高度专门职1号ハ”或“高度专门职2号”(基于“经营・管理”活动)的永住许可或资格变更。

申请时须提交证明必要许可取得情况的资料。若因须先获在留许可才能取得,则在下次更新申请时须提交。

更新时将确认申请人履行公共赋税义务的情况,包括:

劳动保险、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手续

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的加入与缴纳

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国税与地方税

  1. 施行相关注意事项
    施行日前受理的申请
    在2025年10月15日之前已受理并在审查中的申请,将适用修订前标准。

在留期间长期出国
若在留期间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国,将被视为在日本无实际活动,不予批准更新。

从“特定活动”变更为“经营・管理”

对于施行日前已持有“特定活动(51号・未来创造人才)”或已申请相关在留资格者,变更为“经营・管理”时,适用旧标准。

施行日之后申请“特定活动(51号)”者,在申请变更为“经营・管理”时,将适用新标准。

现持“经营・管理”在留资格者的更新

在2025年10月16日起3年内提出的更新申请,即使暂不符合新标准,仍可综合经营状况与符合可能性作出判断,可能要求提交专家评估文件。

自2028年10月16日起提出的更新申请,必须完全符合新标准。

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
“高度专门职1号ハ”及“2号”涉及“经营・管理”活动的,同样适用上述规定。

咨询联系方式:
行政书士 うすい法务事务所
代表行政书士:碓井 孝 (Takashi Usui)
电话:090-6560-7099
邮箱:usuitks1967@gmail.com